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有限公司与镇赉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70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原告吉**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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