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王**与扶余县**责任公司、李**、镇赉启**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王**诉被告扶余县**责任公司、李**、镇赉启**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原告孙**、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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