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王**诉被告扶余县**责任公司、李**、镇赉启**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原告孙**、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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