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赉县**有限公司与长春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赉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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