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威**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威**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威**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威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4,46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2,234.25元,由原告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