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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肥东**管理委员会与合肥肥东新**资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铁四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肥东**管理委员会、被告合肥肥东新城经济开发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6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合肥肥东**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合肥市肥东八斗路、祥和路北段工程。2007年4月底工程结束,同年5月31日被告验收原告施工的路段为合格工程。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欠人民币13,002,918.97元未付清。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款13,002,918.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12,599.4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肥东八斗路、祥和路北段、祥和北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被告合肥肥东**管理委员会、合肥肥东新**资有限公司对工程的工期、质量、进度无异议;

二、工程结算价款的确认方式仍然执行合同约定,即设计图纸内的工作内容+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原则上对中铁四**有限公司、合肥肥东**管理委员会、监理签字认可的不予变动,对有争议的项目及相关费用协商处理。经协商确认本项工程最终价款为19,476,281.4元;

三、双方经对帐确认,扣除已付款项及相关费用,被告合肥肥东**管理委员会、合肥肥东新**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铁四**有限公司工程款8,476,281.4元;

四、被告合肥肥东**管理委员会、合肥肥东新**资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四**有限公司8,476,281.4元。款项全部到达原告帐户后,办理对两被告所有保全财产的解封手续;

五、被告合肥肥东**管理委员会、合肥肥东新**资有限公司一次性履行完毕后,原告中铁四局**有限公司放弃利息请求;

六、各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293.11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51,14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146.56元,由原告中铁四**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肥东**管理委员会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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