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无锡**限公司、江苏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与被告无锡**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司)、江苏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吴**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4元,由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