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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宜兴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宜兴市官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吴*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吴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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