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涂乐进与被告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涂乐进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涂乐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乐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涂乐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江苏**公司与无锡**有限公司、北京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玮**有限公司与无锡**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上海金**限公司与浙江省**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某某与秀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陈**、无锡市**有限公司、苏州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缪**与无锡市**有限公司、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百**限公司与江苏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无锡**限公司、江苏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宜兴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卡**有限公司与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