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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乐进与胡福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涂乐进与被告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涂乐进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涂乐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乐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涂乐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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