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陈**、无锡市**有限公司、苏州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黄伟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公司与无锡**有限公司、北京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江苏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缪**与无锡市**有限公司、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百**限公司与江苏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某某与秀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与无锡**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与江苏振**有限公司、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