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诉被告无**造有限公司、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以双方正在和解中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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