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缪**与无锡市**有限公司、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诉被告无**造有限公司、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以双方正在和解中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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