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厦集**特钢有限公司、北京嘉**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元,由江苏**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