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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学中与新乡市**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司)因与被上诉人谷学中,原审被告江阴市**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民辖初字第003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4年4月21日,谷学中与北**司签订合同一份,由北**司将晨**司筒仓的制作、安装承包给谷学中施工,工程所在地为晨**司住所地江阴市,因北**司尚有工程款未支付,谷学中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北**司、晨**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北**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北**司住所地在新乡市牧野区,本案应移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江阴市,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北**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北**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北**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谷学中所在地的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江阴市,即原审法院辖区内,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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