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司)与被告无锡**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玮**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玮**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玮**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合计5320元,由玮**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