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百**限公司与江苏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百**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树公司)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树公司在本院依法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36元,退还百树公司221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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