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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海南南**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海南南**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海南南**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4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万山板料处理和原材料库钢结构油漆涂装工程。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1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000元且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海南南方**徐州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原被告的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案件管辖权应属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李**辩称,确实是在湖北孝感市施工,但被告公司住所地是在徐州,所以我认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被告海南南**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住所地为徐州市民营工业园纬三路9号。涉案工程的具体地址在国营万山特种车辆制造厂板材库,施工地点属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提供了湖北三江**有限公司官网截图两张,钢结构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涉案工程的施工地点位于国营万山特种车辆制造厂板材库,属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涂装施工合同、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主持的管辖权异议听证可以确定涉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国营万山特种车辆制造厂板材库,属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因此本院对被告主张予以采纳。原告施工地是国营万山特种车辆制造厂板材库,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案件移送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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