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周*、邳州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周*、邳州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0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周*给付原告王**工程款、鉴定费合计2556281.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邳州市**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27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50元,由被告邳州市**发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邳州市**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的现金22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执行人周*名下的苏C车辆被另案查封;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邳州市**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官湖镇新福地商贸城14号楼A段楼一栋和14号楼B段楼的土地使用权。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到位2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0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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