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谭**、谭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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