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邳州**级中学、邳州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冯**与白宗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与邳州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赖**与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庄**与索夫军、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天**限公司常**分公司与常州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邳州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常州**有限公司诉常州耐**限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公司诉被告南京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邳州景**有限公司与邳州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