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伟**限公司与被告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伟**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红**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伟**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红阳**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伟**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红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2元,减半收取2806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