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金门窗厂与被告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金门窗厂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金门窗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熟市**金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0元,财产保全费660元,合计诉讼费1360元,由原告常熟**金门窗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