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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限公司与江苏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昆山**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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