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建安实业**一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8元,减半收取3429元,由原告浙江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