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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江苏**限公司、昆山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江苏**限公司、昆山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任审理,于2015年4月2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工程审计相关事宜进行协商,为此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225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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