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华东**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达建设**限公司、中宇**限公司、昆山世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原、被告发出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12日上午10时30分至昆山市花桥人民法庭参加本案庭审。原、被告均于2015年8月4日收到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故本院认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原告上海华东**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