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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江苏长**限公司、昆山**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苗诉被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司)、昆山**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昊公司)、第三人上海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经依法审理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2)苏中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张*苗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江苏**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苏*终字第0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苗申请追加陈**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并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长**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公司委托代理人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第三人华**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其与长**司、世**司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71元,减半收取为4213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48035.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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