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吴**、王**、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吴**、被告王在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书面通知原告陈**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050元和缴纳公告费600元,但原告陈**逾期一直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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