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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江苏金**限公司、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江**有限公司、被告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江**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告江苏金**限公司、被告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月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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