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琴诉被告扬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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