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丹阳**配件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丹阳**配件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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