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扬**有限公司、扬中市建**句容分公司、刘**、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张**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