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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身国与泰州**限公司、如皋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尤身国、如皋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泰*孤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经催交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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