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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句容**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句容**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约600万元,上诉人系“台港澳”企业,本案为涉台港澳案件。请求裁定将该案移送镇江**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涉案标的金额属于句**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金额的范围,句**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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