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夏国网与被执行人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尹**欠夏国网工程款44000元,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主动履行20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4000元。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夏国网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申请执行人夏国网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