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国网与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夏国网与被执行人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尹**欠夏国网工程款44000元,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主动履行20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4000元。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夏国网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申请执行人夏国网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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