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美华**公司、江西省美**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8元,由原告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