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太**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5元,减半收取13802.5元,由原告北京太**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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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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