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镇江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徒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镇江宇**限公司应分期偿还申请人江苏**限公司工程款7811916.86元,案件受理费33245元,由被执行人镇江宇**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给付78451661.8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8451661.8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66626元未收取。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徒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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