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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朗**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朗景幕墙**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朗**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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