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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程有限公司与临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省**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涉及不动产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承揽合同》的合同标的系对不动产进行施工,该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施工行为的后果添附于不动产之上,并最终形成与不动产一体的、不可拆分的部分,故该行为属于建设公司施工施工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省**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退还给被告浙江省**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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