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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限公司与杭州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原告中**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诉称双方于2010年12月2日签订《江苏**限公司锻造热处理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现被告未全面履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故主张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合同符合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特征,交付的标的物钢结构工程厂房等建筑物位于江苏省**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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