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邵**、临安市**村民委员会、临安市龙岗镇新溪新村经济合作社、邵**、邵**、王**、王**、王**、王**、王**、王**、邵**、邵**、邵*、邵**、项**、黄**、邵**、童**、童向农、浙江宏**任公司临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79元,减半收取2139.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