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临安市**村民委员会、临安市太湖源镇夏村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安市**村民委员会、临安市太湖源镇夏村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