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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城南街**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大弘建设**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杭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城**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梅**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杭州**限公司起诉称:2014年,原告通过招标获得桐庐县城南街道桑园村室外整治工程的承建权。2014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质量、工程结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工程结算审核,工程总工程款为1042559元,被告已支付50万元,尚欠工程款542559元。现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542559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杭州**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被告欠工程款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城**民委员会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城南街**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杭州**限公司工程款5425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6元,减半收取4613元,由城南街**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922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浙江省**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民法院;账户:12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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