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康**道有限公司与歌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道有限公司诉被告歌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康**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康**道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康**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8元,由原告杭州康**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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