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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