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明诉被告刘**、郭*、江西省**有限公司、杭州杂技总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明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陈**与中国移**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中国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绩**有限公司与浙江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杰**限公司与杭州运河(江**)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屠**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祝**与郑**一案执行裁定书
杭州**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浙江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康**道有限公司与歌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建**任公司与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