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刘**与刘**、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明诉被告刘**、郭*、江西省**有限公司、杭州杂技总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明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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