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祝**与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祝**与被执行人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杭**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祝**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438.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且对其进行布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38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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