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诉被告浙江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万**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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