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丰**限公司与宁波市**有限公司、宁波市**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丰**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有限公司、宁波市**技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宁波市**有限公司、宁波市**技有限公司已未在经营,被执行人王**现已判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宁**曙区环城西路南段xx号﹤x-x﹥、x-x房产,宁**曙区药行街xx号﹤x-xx﹥房产,宁**曙区解放南路xxx号﹤x-xx﹥、﹤x-xx﹥房产,但因上述房产均抵押给他人且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故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波市**技有限公司在宁波滨**限公司持有的28.571%股权,但该股权暂时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1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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