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潘*、中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5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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