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淳安**材料商行与淳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洪龙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丰*家、杭州得**有限公司、淳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洪龙装饰材料商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淳安县洪龙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淳安县洪龙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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